投资银行学——Lec3

上一周,主要讨论了的是 IPO 相关内容,由于政策的非确定性,粗略将了一下。

提问环节

监管机构,证监会(财务部->中国人民银行->证监会监管管理的改变)

招股说明书,和金融学同学写过的报告哪个最为相似?

从某种程度讲,招股说明书有点像商业项目书

什么是买壳上市

买壳方:未上市

壳公司:债务情况不够良好

反向收购?被收购方的控制人,成了实际上的控制人

买壳风险:需要承担壳公司先前的债务负担,需要清壳,注入资产的过程,业务关联性较大的公司会降低一定的买壳风险(对债务的评估以及轻壳以后的业务发展有较好的帮助。

上市公司再融资

有时候 IPO 并不赋予融资功能,不如开始的新三板,就有相关的业务。公司上市有了融资的平台,配股增发等举措。

从大的方面来讲,主要有三种方法:银行贷款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等

公司IPO有一种“财富放大器”的效用。

上市公司发行新股

增发配股

增发与配股的比较:

  • 在发行条件和程序方面:配股是向原有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,不涉及引入新的股东,因此发行条件要低于增发(以现行股价一定折扣来配售),发行程序也较为甲东南,成为上市公司最常规的再融资方式
  • 从定价方式看,配股价格由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市场预期,采用现行估价折扣法确定,而增发的定价方式更为市场化(公募增发采用询价方式,相比配股的定价方式,与IPO询价大同小异,更具市场化)
  • 公募增发原则上没有数量的限制,可能是倍数关系(而非配股的10配3),从而在市场上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。这笔资金可以成为处于高速成长阶段,一般涉及大规模的资产重组。
  • 一些细微差别,配股是定向的,而增发则根据募集方式而不一定是定向的,它分为公募增发和定向增发;配股不需要项目支持,可以用于补充公司资本,增发则需要配套项目支持。(香港市场比A股市场管制要松一些,对于增发限制更低,A股市场需要报批证监会)(配股不吃会由中介机构吃下)

在我国,1998年5月以前,配股基本上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唯一方式。

课下思考,为何?

2001年,证监会发布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实施办法》,(老师评:发行可转债要求要比增发、配股更低,配股要求是三年平均下来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%,当时的怪现象,公司伪造业绩低迷来避免7%的迫近导致人们警觉“圈钱”)。

2007年之后,定向增发成为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,同时,转摘亦由传统方式转变为可分离债的方式。

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

再融资的承销风险